header
学生工作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首页 > 学生工作 > 规章制度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17-10-11 阅读量:0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促进我校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湖南省利用开发性金融开展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暂行办法》(湘教发[2007]39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     

  一、申请条件 

  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 

  6.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2.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贷款学生家庭联系人个人身份证明证件(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复印件; 

  4. 学生家长的贷款承诺材料(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同意学生借款并承诺监督学生还款); 

  5.乡镇(含)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 

  6.贷款学生家庭户口本复印件(须加盖当地政府公章); 

  7.湖南省开发银行、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高校共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金额及期限 

  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贷款期限四年制学生每笔合同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具体为:借款学生在大学一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三年前还清;大学二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四年前还清;大学三年级的贷款于毕业后第五年前还清。其他学制,依此类推。 

  四、经办银行 

  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指定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为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事宜由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负责办理。   

  五、经办部门 

  为保证我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成立了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负责将经审查后的学生贷款申请材料报送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负责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催收;及时统计并向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校、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对贷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和督促还贷工作;负责贷款学生个人档案的保管;办理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交办的其他事宜。 

  六、贷款程序 

  1.贷款学生向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请; 

  2.各学院对贷款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签署意见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学院提交的学生申请材料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汇总后,制作《国家开发银行湖南省国家助学贷款汇总表-1》上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学校报送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汇总,签署意见后报湖南省开发银行; 

  5.湖南省开发银行在收到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的材料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6.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已批准的借款学生到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开设个人账户(或银行卡),并组织签订借款合同; 

  7.款到后,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营业部将贷款拨付至借款学生约定的个人账户(或银行卡)。 

  七、贷款利息 

  1.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2.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即自毕业的下月1日(含1日)开始自付利息。 

  3.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机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1日。 

  4.实行学分制后,财政部门按借款学生的正常学制贴息,超过正常学制后有学生自付利息。借款学生因违约造成的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5.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原贷款展期期间,按借款学生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贴息。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借款学生原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八、还款规定 

  1.贷款学生应按照贷款期限按时偿还本息。有条件提前还款的学生应提前15天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报湖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通知湖南省开发银行。每季度第二个月的20日(220日、520日、820日、1120日)为提前还款日,借款学生按校资助管理中心通知的就近时间到中国银行(全国各地)还款。借款学生提前还款的,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除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2.在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组织下,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应签订《国家助学贷款还贷确认书》,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并将其贷款情况存入学生个人档案,上述手续办妥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九、违约学生的处理 

  违约学生是指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学生。对违约学生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其他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将违约学生的违约信息导入相应的各类社会信用征信系统; 

  3.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自觉遵守“诚信为本”原则,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按时还贷、诚信还贷。 

  十一、本《办法》的解释权归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十二、本《办法)》自正式颁布之日起执行。  

footer
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 邮编:410004 电话:0731-85623402 湘ICP备09017705号 湘教QS4_201212_010022 丨 信息中心技术支持

旅游学院

中南林旅院学生党支部